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要求》,该技术标准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要求
0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系统要求、信息采集设计、系统传输设计、系统应用平台、系统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和运维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和既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5907.1—2014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6875.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GB/T 26875.3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T 26875.4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4部分:基本数据项
GB/T 26875.8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8部分: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29837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T 30269.701 信息技术 传感器网络 第701部分:传感器接口:信号接口
GB/T 31866 物联网标识体系 物品编码Ecode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 50462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51243 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工程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0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消防设施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防火分隔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等固定消防系统和设备。
3.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通过感知设备,按照约定协议,连接消防设施、人、系统和信息资源,实现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采集、传输、交换、存储、汇聚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3.3应用支撑平台
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实现消防信息集中处理、存储、传输、交换、管理和分析,并能为各应用平台提供数据服务的信息系统。
3.4应用平台
利用应用支撑平台汇聚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不同用户提供应用服务的信息系统。
3.5联网单位对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消防设施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
3.6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设置在联网单位,通过有线/无线网络与应用支撑平台进行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传输的装置。
3.7信息采集装置 集成传感器件获取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装置。
注1:运行状态信息包括并不限于压力、水位、流量、位置、音视频等信息。
注2:信息采集装置分为一般型和集成型两类。一般型信息采集装置需配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上传信息,集成型信息采集装置自身具有信息传输功能。
3.8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用于采集、交换消防给水、消火栓、水灭火系统中感知水压、流量、水位等的信息采集装置。
注: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液位监测装置、末端试水监测装置、管网水压监测装置等。
3.9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用于采集、交换消防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或设施中感知风压和阀门启闭状态的信息采集装置。注: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包括压差监测装置、阀门启闭状态监测装置等。
3.10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能够实时获取消防水泵的启/停、手/自动、电源和故障的状态信息,并能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信息采集装置。
3.11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 能够实时获取消防风机的启/停、手/自动、电源和故障的状态信息,并能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信息采集装置。
3.12物联监测釆用物联网技术,依据相关标准,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检测和监视,并将数字信号上传。
3.13物联巡查釆用物联网技术,防火巡查人员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对消防设施的各巡查点进行巡视,对消防设施进行直观检查。
3.14独立式探测报警装置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统称。
0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PP:(手机)应用软件(application)
BIM: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CAN:控制器局域网络(controller area network)
FioT: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internet of things for fire facilities system)
IoT: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
IPv4:互联网协议第4版(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4)
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
LoRa:远距离无线电(long range radio)
NB-IoT:窄带物联网(narrow band internet of things)
NFC:近场通信(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PoE:以太网供电(power over ethernet)
QoS:服务质量(quality of service)
RFID:射频识别技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TCP:传输控制协议(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UDP:用户数据报协议(user datagram protocol)
05
系统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配件及软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5.1.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设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功能与性能,并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指标;
b) 不应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5.1.3 消防物联网系统应对消防系统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物联监测,并宜可视化呈现,且对超高层建筑宜利用BIM进行可视化呈现。
5.1.4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供电、通信、数据存储、数据备份、数据处理等应符合系统容量设计要求,并应满足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的要求。
5.1.5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信息安全特征应满足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
5.1.6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支持与其他信息系统数据共享。
5.2 系统设置
5.2.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5.2.2 以下消防设施应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其他消防设施宜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a)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b)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c) 机械防排烟系统(设施);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 设置独立式探测报警装置的下列场所宜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a)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b) 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c)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d) 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
5.2.4 设有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设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数据采集范围应与消防设施的服务范围相一致。
5.2.5 设有消防水系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宜设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宜设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
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采用无线通信传输方式时在确保信息传输稳定的条件下可在信息采集点处就近设置,采用有线通讯传输方式时宜分别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或消防控制室。
5.2.6 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宜就近在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的位置设置。不同的消防水泵、消防风机可以合用信息监测装置。
5.2.7 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可与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结合设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可与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结合设置。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可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结合设置。
5.2.8 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可与对应设备的配电柜结合设置。
5.2.9 当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或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与消防水泵控制柜结合设置时,其装置应符合消防水泵控制柜的产品认证规定。
5.3 系统体系架构
5.3.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体系架构自下而上应由感知层、传输层和应用层构成,如图 1 所示。
5.3.2 感知层的数据来源可来自传感器、电子标签、视频采集终端、物联巡查、第三方接口等。
5.3.3 传输层应采用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数据检验等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安全。
5.3.4 应用层分为联网单位应用层和城市级应用层。联网单位应用层和城市级应用层均包括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平台。
5.3.5 联网单位应用层部署宜采用本地服务器、边缘计算网关和物联网服务商提供的云平台等三种方式。城市级应用层应满足 GB 50440 相关要求。联网单位应用层与城市级应用层之间的关系应满足图 2。
5.4 系统功能与性能
5.4.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具有下列功能:
a) 应符合 GB 50440、GB 26875.1、GB/T 26875.3、GB/T 26875.4 和 GB/T 26875.8 的有关规定;
b) 应能实时接收、存储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c) 宜具有消防视频接入功能,并宜支持报警联动视频功能。
5.4.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下列要求:
a) 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外部供电的集成型信息采集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接收的时间不应大于 10 s,采用电池供电的集成型信息采集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接收的时间不应大于 20 s;
b) 除采用电池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外,压力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可燃气体探测等传感器以及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的数据上传周期不应大于 30 min;采用电池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数据上传周期、装置与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均不应大于 24 h,有报警、故障等异常信息时应立即上传;
c) 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与其连接的设备进行周期性巡检,发现通信故障应在 100s内发出警告信号;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外部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 30 min;与内置电池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 24 h;
d) 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向城市级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 3 s;
e) 物联网设备应通过时间服务器自动同步时间,误差不应大于 5 s;
f) 运行数据信息、音频和视频信息的保存时间应符合 GB 50440 的相关规定。
5.4.3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供电符合下列要求:
a)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b)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内的信息采集装置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信息采集装置宜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c) 应用支撑平台的数据库设备供电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2) 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应用支撑平台持续工作时间不小于 24 h。
5.4.4 应用平台的功能与性能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支持平台扩展和数据访问;
b) 应能查询建筑物或构筑物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消防设施基本信息、消防设施统计信息、消防设施报警信息、消防设施联动信息、消防设施故障信息、消防设施屏蔽及物联监测信息、消防设施维修信息、消防巡检信息、消防维保信息、人员活动信息、消防设施物联网设备实施运行状态等;
c) 应提供 Web、APP、数据接口、短信、语音电话等使用方式;
d) 应对所有操作进行日志记录;
e) 应在三维地图上实时展示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风险值、设施设备运行状态,
f) 宜在三维地图上实时展现其他建筑的消防安全风险值、设施设备运行状态;
g) 宜支持视频查看,宜支持报警联动视频功能,宜通过 APP 查看实时视频流。
5.4.5 应用支撑平台的功能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具有综合管理数据库、智能分析数据库、数据可视化展示功能;
b) 具有数据收集、处理、存储和分发功能,并对系统的访问应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c) 收到火灾报警、设备或网络故障告警、告警复位、屏蔽等信息后,平台根据预案自动将信息通过通信网管实时推送到相关责任人;
d) 能分析、判断、统计、汇总消防设施的报警、故障、联动、屏蔽等信息,自动生成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报告,通过 APP、Web 端等方式将报告信息推送到联网单位、维保单位。
5.4.6 城市级应用支撑平台应满足 GB 50440 的规定,联网单位应用支撑平台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传输能力、处理能力和存储能力支持在线扩展;
b) 数据安全和存储可靠性不小于 99.99%;
c) 支持动态更新、局部快速更新、动态功能扩展,并确保每日 24 h 的服务可用性;
d) 支持 5000 个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联网实时数据并发接入,每秒事务处理量不低于 10000TPS。
5.4.7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功能与性能应符合 GB 26875.1 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支持有线和无线两种传输方式,并支持 TCP 和 UDP 传输协议模式,支持多链路的自动切换;
b) 内置支持市场主流报警主机的通信协议,数据传输过程中不出现乱码,至少包含建筑名称、消防报警主机号、回路号和点位号等信息,并支持远程升级;
c) 具备多个 RS485 接口、支持通过 Modbus 通信协议接收感知层传感器数据,并汇总上传至应用支撑平台。
5.4.8 物联巡查应对消防设施的属性、位置、状态和人员的活动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记录。
5.4.9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备(含传感器)的防护等级应适应所在环境要求:
a) 与消防水泵设置的同一空间的设备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5,其他设备的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0;
b) 设置在室外的传感器的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且有防护措施。
5.4.10 在爆炸性、腐蚀性等特殊环境中应用的传感器等组件和设备应满足国家防爆、耐腐蚀检测规定。
5.5 系统安全设计
5.5.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类装置接入系统时,网络连接安全,传输数据有加密;
b) 对系统的访问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c) 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具有攻击防御和溯源安全措施。
5.5.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应用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数据库具有热备份功能,必要时数据库进行异地备份;
b) 具有系统运行和操作日志管理功能;
c) 火灾报警信息、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巡检巡查信息、系统运行和操作日志记录信息等不被修改和删除。
06
信息采集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自带物联网功能的消防设施。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物联网消防给水成套机组,其他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物联网消防给水成套机组。